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7号)
2016-10-17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源头预防的原则,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全面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监督指导作用,强化各县(市、区)属地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成发现报告、任务转介、关爱服务、救助保护、持续跟踪一体化协同办理的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集中摸底排查工作,到2017年,建成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1.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精准管理机制。通过定期家访等形式,及时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系统和纸质档案,根据留守儿童增减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和工作台账,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准确;充分利用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系统的统计、分析、评估功能,全面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就学、身体、监护等情况。依托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级民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为协同办公、关爱保护提供精准数据支持。

  2.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制度。各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1.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进行管理、指导和评估,经评估受委托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要求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做好委托监护协议的备案工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到2016年年底完成留守儿童监护协议签定工作,及时完善新增留守儿童委托监护手续。

  2.履行属地关爱保护职责。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全面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建立党员干部、教师、驻村干部等“一对一”关爱帮扶制度,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根据农村留守儿童评估结果分类开展关心式、关爱式、保护式帮扶,重点解决评估结果为差的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落实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积极引导各村(居)开展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好发现报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监督和约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发挥村(社区)基础设施作用,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3.落实救助保护责任。做好陷入困境农村留守儿童救助工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要统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资源,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和计生帮扶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4.加大教育关爱保护力度。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强化控辍保学工作,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全面掌握在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教育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年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培训的兼职教师,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实施“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社区建设1所达到省定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依托农村定点小学和教学点附设幼儿园,或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要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

  5.强化司法保护职能。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留守儿童监护缺失、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等报告,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强制留守儿童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落实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权益保护和教育帮扶制度,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

  6.积极开展关爱帮扶服务。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各类关爱服务。开展“牵手关爱行动”“七彩假期”“爱心妈妈”“五老助成长”“大手拉小手”“金秋助学”“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志愿者服务”和“四点半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或公益项目,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三)加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源头治理

  1.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建立健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或带动10户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利用特色产业扶贫基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发展特色种养和加工业。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按照公办为主、相对就近、简化手续原则,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要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房屋租赁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支持政策。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3.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内容,加大教育扶贫、智力扶贫、健康扶贫、能力扶贫力度。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引导和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扩大参保覆盖面。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从源头上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数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民生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责任到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提高能力建设。完善市、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农村寄宿制学校和村(社区)“留守儿童活动站”“四点半学校”等关爱保护阵地。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网络体系,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乡(镇、街道)明确相应的机构和关爱保护专干,负责留守儿童信息管理、日常帮扶等工作,村(社区)和学校设立关爱保护联络员,负责留守儿童定期走访、发现报告、政策宣传等工作。利用福彩公益金等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爱心捐款投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人手少、任务重等难题。

  (三)强化考核问责。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通报和跟踪问效。教育部门要将控辍保学目标作为教育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广泛宣传引导。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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