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61号)
2016-06-20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有效发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执行2015年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且比2015年增长5%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新泰市、肥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宁阳县、东平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要达到月标准的60%以上,且比2015年增长8%以上。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000元(含鲁民〔2013〕93号文件规定的省级500元补助,该500元不纳入市级补助基数)。提标后,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6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200元;岱岳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7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700元。  
  三、抓好组织实施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和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周密组织,妥善实施,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共享经济繁荣成果。各县(市、区)要根据通知精神,积极筹措资金,财政预算不足的要及时追加,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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