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泰民函〔2017〕16号)
2017-03-31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7〕ll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立即通知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婚姻、收养登记机关,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得向任何当事人收取婚姻、收养登记费,坚决杜绝违规收费、乱收费、变相收费等现象。

二、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障工作。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对接协调,科学测算婚姻家庭辅导、颁证服务、婚姻家庭信息化建设、收养家庭评估等工作经费数额和每年所需的婚姻证件、配套表格费用,协调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婚姻收养工作正常开展。

三、做好政策解释和媒体宣传工作。停征婚姻、收养登记费是党和政府减轻群众负担、便民利民惠民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在婚姻、收养登记机关窗口公示中央部委停征婚姻、收养登记费文件和监督电话,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对本行政区内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情况的,立即责令停止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县(市、区)民政局于2017年4月26日前,汇总当地停止征收婚姻、收养登记费的政策执行和财政保障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人:顾伟,联系电话:0538-6991236,邮箱:tamzshswk@126.com。


泰安市民政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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