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意见(泰民〔2019〕4号)
2019-03-28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18〕10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民〔2018〕109号),以及《中共泰安市委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泰发〔2018〕38号)、《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17〕8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水平,就加强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社区工作者实行总量管理

各县(市、区)根据各城市社区的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对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城市社区“两委”专职人员和县(市、区)统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实行总量管理。2019年5月底之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每300户-400户配备1人、每个城市社区不少于5人的标准核定总量,并在总量内统筹确定各城市社区具体人员数量,报经县(市、区)党(工)委、政府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时上报实际配备人员数量。2019年之后,实行年报备制度,每年9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一次。

市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作报酬,按照2018年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加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每350户居民配备1人、每个城市社区不少于5人的标准核算。市级财政按照测算金额的50%给予定额补助,节支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社区发展,暂定三年不变,以后年度根据工资增长水平适当调整。

二、规范社区工作者配备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的方式配备社区工作者。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面向社会招录。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招录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对于街道(乡镇)自行招聘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在社区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招录标准、条件的,经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审查推荐、县(市、区)统一组织考试或考核,可择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2019年6月底之前,各县(市、区)要在本地社区工作者总量之内完成对街道(乡镇)自行招聘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在社区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统一考录工作。

三、确定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薪酬系数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岗位分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具体见省四部门《关于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县(市、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在当地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应发平均工资的0.8-1.2倍之间,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增资情况同步联动调整。社区工作者具体薪酬计算公式为:当地街道事业编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当地确定的倍数×等级对应薪酬系数。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占薪酬总额的70%左右,绩效工资占薪酬总额的30%左右。对获得国家级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高定5个、2个、1个等级。对受教育程度为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社区工作者,在定岗位等级时,可分别提高1个、2个、3个等级。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规定登记的,应按初级每月不少于100元、中级每月不少于200元、高级每月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发放职业津贴。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获得荣誉等因素,通盘考虑建立薪酬体系与完善考核体系的衔接配套等情况,制定本地具体的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2019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社区工作者的定岗定级等工作。

四、完善社区工作者管理

对于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要与县(市、区)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各县(市、区)在完成规范社区工作者配备工作后,即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研究制定社区工作者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制定过程中,要考虑选任、招录两种不同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的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制定。合同文本制定完毕后,统一组织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19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薪酬待遇、奖励惩戒和调整岗位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并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和工作经历、劳动合同、岗位级别调整、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奖惩情况等。各县(市、区)要对社区工作者档案内容、格式、要求等作出统一规定。

建立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对《山东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对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要依法依规启动免职或罢免程序后再解除劳动合同。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换届不再继续提名或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层面建立由市委组织部综合协调,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的路线图、时间表,积极稳妥地推进贯彻实施。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经本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会商后,于2019年4月底前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该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县(市、区)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内容。


中共泰安市委组织部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8日


【本文word版下载】: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意见(泰民〔2019〕4号).doc

【本文pdf版下载】: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意见(泰民〔2019〕4号).pdf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