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泰民〔2019〕7号)
2019-05-08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市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但一些县(市、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对象不精准、救助程序不规范、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临时救助内容

(一)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或个人以及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临时救助程序。各县(市、区)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为:

1.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后,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信息核对结果1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进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拟批准的,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布。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录入“泰安市困难家庭救助管理系统”。

4.资金发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但需按要求完善现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帐,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户、次,具体额度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确定。

(三)临时救助标准。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县(市、区)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四)临时救助方式。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充分运用好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进行“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增强救助效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五)完善临时救助档案。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一是要建立纸质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二是要切实加强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临时救助模块应用,实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全部留痕。

二、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建设

(一)完善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好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受理与热线受理相结合,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要运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做好“救急难”工作,通过微信群、QQ群、APP等新方式,实现网上的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

(三)完善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要依托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建设,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分办转办流程,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要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四)加强能力建设。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居)民政协理员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本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与《泰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泰民〔2017〕3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期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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