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泰民函〔2020〕46号)
2020-07-30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功能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转发民发〔2019〕139 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39 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保障主体责任。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资金测算、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和资金使用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资金分配下达。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人数、财力状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向困难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方倾斜。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下达时限,提高下达效率,确保资金预算及时足额下达。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减少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支付安全、高效。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遇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应适当上调。

三、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和发放渠道,确保各类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补助金和特困供养金等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其中农村低保补助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要统一通过惠民补贴“一本通”系统按月发放。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督查和审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滚存结余、使用效益等方面工作情况。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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