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泰民函〔2020〕47号)
2020-07-30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财政局、人力资源部:

为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0〕26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信息比对,切实做到困难群众底数清、情况明

加强部门衔接配合,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联合扶贫部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全面比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贫困人口情况,对未纳入救助范围的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通过信息比对、逐人逐户摸底排查,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强化政策落实,切实做到社会救助兜底全、兜底牢

1.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重点关注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严格落实《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以及单人保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功能区可将重残人员范围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坚持“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施策,整户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整户纳入,符合“单人保”的要按“单人保”纳入。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按照现行保障保准和补助水平,精准测算低保补助金,切实提高保障水平。严格执行低保渐退政策,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使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其中,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

2.精准落实特困救助供养政策,做到“应养尽养”。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由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严格执行现行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不降低。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要根据救助对象本人意愿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照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经费的“三集中”原则,每个县(市、区)、功能区至少设立1处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巩固“四改一定”成果,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力度,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着重提高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2020年底前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5%以上。对分散特困人员要积极落实“五有要求”,全面推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卡制度,切实提高分散特困人员照护水平。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三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是指低收入家庭中农民工。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须由本人凭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证明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可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人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形进行核实,核实有困难的也可采取由申请人个人承诺方式予以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失业保险进行信息核对;经核对确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全面落实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于非户籍地新冠肺炎患者或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来探亲、旅游、务工人员,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强化监督监管,切实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要明确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主体,完善服务监管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要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村(居)民政协理员、帮扶责任人作用,及时向困难群众宣讲政策,确保各类救助政策落实落地。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20〕26号)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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