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民〔2021〕4号)
2021-02-09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6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山东省11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20〕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自治、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原则,着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用两到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明确应当出具证明事项。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实施意见》明确的《山东省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内容进行调整,重新明确为《泰安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今后,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依法依规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民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同意,发布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各级各部门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不应再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

(三)据实办理可以出具证明事项。对《泰安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之外的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市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县(市、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要指导乡镇(街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对于此类据实出具证明事项,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提前报备管理制度,既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也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

(四)推进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化。对《泰安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中的具体证明材料,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了办事指南(附件3),设计了统一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参考式样)》(附件4),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参照办事指南、证明式样,精减工作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建立提醒纠正和曝光问责机制,对于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以及为了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据实可以出具证明事项之外的,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发函予以提醒和告知,限期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有关情况报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法依规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部门、单位,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接收证明的同时,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依法依规处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有关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山东泰安)”网站进行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抓好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要求,抓好具体实施。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特别是对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三)明确推进步骤。2021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功能区出台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文件,把各级规定要求贯彻落实到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泰安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中涉及到的市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出具证明办理流程、操作规范,建立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等;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提醒纠正、曝光问责机制和信息共享核查机制。2021年6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完成自查自纠。2021年12月底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全面规范落实到位。2022年6月底前,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估总结,并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提升“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的服务效能。


附件:1. 《泰安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单》

   2.《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3.《泰安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办事指南》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参考式样)》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共青团泰安市委

2021年2月8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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