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6-02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9日,山东省《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正式实行。为加强和规范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工作,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确保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结合本市实际,出台《泰安市市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中共泰安市委办公厅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办法〔2017〕4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民〔2020〕14号)等规定。

二、主要内容

泰安市市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试行)》共计10条,主要架构为:

(一)明确类型范围。一是明确了社会组织的类型;二是明确了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职务范围;三是是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候选人职务范围。

(二)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程序。一是分别明确直接登记的和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责任部门;二是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条件、不能担任的情形;三是规范社会组织涉及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的,在履行民主选举前必须先对负责人进行审核,才能进入民主选举程序。

(三)规范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及报批备案程序。一是明确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及公示程序;二是明确公示期内若出现问题的采取的相应措施;三是明确社会组织在召开完选举大会后,向市社会组织党委报批的程序。

三、有关说明

《审核办法》出台后,综合利用网站、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平台,通过设立宣传专栏、印制明白纸等形式,扩大政策覆盖面及群众知晓率,切实解决因“不知道、不了解”而造成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工作程序不顺畅、方法不正确问题。适时举办社会组织政策培训班,提高民政干部业务技能,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指导督促县市区抓好文件学习领会、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规定政策与工作有效衔接,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标准,筑牢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保障网络。

 

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泰社党〔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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