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来啦!条例解读(二)
2021-06-25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作为地方性法规,立足山东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着眼于推动山东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整合、细化、补充,《条例》的诸多条款体现了制度创新和山东实践经验。概括而言,这部地方立法有着突出的八大亮点。

【亮点三】:与时俱进,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公募资格退出机制

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公募资格退出机制难题,规定了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申请注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同时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被注销公开募捐资格后,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收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亮点四】: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应当对求助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同时要求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履行审核义务。

一是明确求助的条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

二是规定了求助人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

三是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案例解读】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案例

【案例回顾】

莫先生与许女士的儿子出生后身患重病。莫先生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筹得15.3万余元。莫先生之子去世后,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

【处罚】

2019年11月6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筹款发起人莫某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判令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还向民政部和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该案入选第十五届(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宣判后的第5天,莫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案例分析】

(1)应将个人求助与募捐区分开来,求助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款项。

(2)平台负有求助信息真实性核实、资金监管的义务。

(3)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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