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的公告
2021-07-08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要求,市民政局对我市相关养老服务发展扶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泰安市民政局

2021年7月8日


一、设施用地政策

1、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3、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4、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5、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6、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7、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8、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

9、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二、建设补贴政策

1、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宁阳县、东平县)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在省补助9000元基础上再补助5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在省补助3500元基础上再补助2000元。

2、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宁阳县、东平县)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床位在省补助9000元基础上再补助5000元,改造提升床位在省补助2700元基础上再补助2000元。

3、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


三、运营补贴政策

1、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市级在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省补助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市级补助800元、15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65元、125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省级按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给予8000元、9000元、10000元、11000元、12000元的补助。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处每年分别配套补助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省级按照农村幸福院1-3级等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给予6000元、7000元、8000元的补助。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处每年分别配套补助2000元、3000元、4000元的补助。

3、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社区、村(居)委会、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星级创建活动的养老设施,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星级创建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30%、30%、40%比例发放。

9、实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补助。按照集中照护的失能特困人员数量,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照护人数100人以内补助20万,100-199人补助40万元,200人以上补助60万元。


四、税费优惠政策

1、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5、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6、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五、医养结合政策

1、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2、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

3、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4、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可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办理新的法人登记。

5、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机构等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按政策规定将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或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6、符合规定条件的护理站纳入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六、智慧养老政策

1、对国家、省、市智慧健康养老示范项目进行重点支持,扶持建设一批开展智慧养老的产业和应用聚集区。

2、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实现信息平台、智能产品、线上协同与养老服务的结合,推进康复辅具服务进社区、进家庭。


七、人才培养政策

2、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市级在省级分别补助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

3、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市级在省级分别补助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基础上,再分别补助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4、将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一线社会工作者,纳入“齐鲁和谐使者”“泰山和谐使者”评选。在管理期内,分别享受政府津贴1000元、600元,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八、其他政策

1、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2、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政策目录:

1、《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泰政发〔2014〕32号)

2、《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8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4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6、《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 助推新泰安建设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8〕14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8、《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

9、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32号)

10、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9〕27号)

11、《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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