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办特困供养程序、时限
答: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自理能力评估。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
(五)确定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三、申请特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0538-699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