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办理条件、办理流程)
2022-03-10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

【设定依据】:《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泰民〔2022〕4号)

【申请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在提出申请时致贫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改变,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患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患者本人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2.疾病(人体损伤)短期内无法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三)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规定;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3.疾病(人体损伤)短期内无法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4.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国务院(65)号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并尚未享受精简退职待遇的困难老职工,其低保金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办理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支出、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办理地点】: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窗口

【办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乡镇(街道)正式受理起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泰安市民政局            0538-6991545

泰山区民政局            0538-5362168

岱岳区民政局            0538-8568812

新泰市民政局            0538-7261060

肥城市民政局            0538-3271169

宁阳县民政局            0538-5637735

东平县民政局            0538-2839935

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0538-8938580

泰山景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0538-5369533

徂汶景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0538-8913829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符合单人保政策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

(三)审核: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

(四)审批: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无重大变化,6个月内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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