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泰安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手册
2022-05-09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6.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7.《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

8.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32号)

9.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9〕27号)

一、设施用地政策

1、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3、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4、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5、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6、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7、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8、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

9、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二、建设补贴政策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在省补助9000元基础上再补助5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在省补助3500元基础上再补助2000元。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床位在省补助9000元基础上再补助5000元,改造提升床位在省补助2700元基础上再补助2000元。

3、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补助项目。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办,或单独开办的公益性社区(村)老年幸福食堂进行补助。建设1处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补助5万元,建设1处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幸福食堂补助2万元。市级对县(市、区)、功能区幸福食堂运营效果突出的给予适当的运营奖补。

三、运营补贴政策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进行奖补,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市级在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省补助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市级补助800元、15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65元、125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结果必须由省、市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进行奖补,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按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给予8000元、9000元、10000元、11000元、12000元的补助。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处每年分别配套补助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省级按照农村幸福院1-3级等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给予6000元、7000元、8000元的补助。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处每年分别配套补助2000元、3000元、4000元的补助。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星级评定结果必须经市民政局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结果经县(市、区)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3、星级创建补助。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周期原则上为3年。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评定周期内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下个评定周期内升级为更高等级的养老设施,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对养老设施等级评定降星的,按照降星后的补助标准进行结算。星级创建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30%、30%、40%比例发放。

4、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补助。县(市、区)、功能区开展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按照集中照护的失能特困人员数量,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照护人数100人以内补助20万,100-199人补助40万元,200人以上补助60万元。

四、税费优惠政策

1、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5、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6、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五、医养结合政策

1、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2、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

3、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4、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可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办理新的法人登记。

5、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机构等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按政策规定将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或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6、符合规定条件的护理站纳入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六、人才培养补贴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市级在省级分别补助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

3、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市级在省级分别补助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基础上,再分别补助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4、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市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

5、将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一线社会工作者,纳入“齐鲁和谐使者”“泰山和谐使者”评选。在管理期内,分别享受政府津贴1000元、600元,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七、其他政策

1、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2、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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