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2024-04-07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现将《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泰民〔2024〕7号)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我市2023年前三季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同比增长7.1%和9.1%。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政策文件规定,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确定为7.1%和9.1%,分别由现在的每人每月915元、720元提高到980元、786元,其他各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相应提高。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省厅要求,借鉴周边地市做法,征求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功能区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市财政局形成《泰安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备案资料》,上报省民政厅。4月1日,省厅批复同意提标备案资料,4月3日,联合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四、主要内容

(一)城乡低保标准。经核实,我市2023年前三季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同比增长7.1%和9.1%,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2024年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确定为7.1%和9.1%,分别由现在的每人每月915元、720元提高到980元、786元。

(二)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护理等级和护理服务成本,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据此,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分别由现在每人每月1022元、962元提高到1274元、1022元。目前,我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201元、339元、678元,照料护理标准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分别占最低工资的10.5%、17.7%、35.4%,标准维持不变。

(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5倍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提高额度同步等额增长。目前,我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288元、1830元、1322元,按上述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450元、1960元、1452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和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0%和15%确定,根据以上标准,现将一二级和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3元、139元提高到196元、147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8%和15%确定。根据以上标准,现将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139元提高到177元、147元。

以上救助保障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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