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

二、承办机构:民政部门

三、服务对象:本市户籍的孤儿

四、申请条件:本市户籍的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五、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庭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七、审批层级:县级

、办结时限:15工作日。

、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0538-6999127

泰山区民政局:0538-5362158

岱岳区民政局:0538-8568453

新泰市民政局:0538-7221784

肥城市民政局:0538-3229798

宁阳县民政局:0538-5620503

东平县民政局:0538-2839659

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0538-8939727

泰山景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0538-5369135

十、流程图(见附图)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审批流程图


泰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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