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民函202232号)、《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泰民20197号)

二、承办机构:民政部门

三、服务对象:急难型和支出型困难群众

四、申请条件: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急难型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以及持有我市居住证,因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办理材料: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确认。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七、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县(市、区)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八、审批层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泰安市民政局:0538-6991545

泰山区民政局:0538-5362168

岱岳区民政局:0538-8568805

新泰市民政局0538-7261060

肥城市民政局0538-3271169

宁阳县民政局:0538-5637735

东平县民政局:0538-2839935

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0538-8938580

泰山景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0538-5369533

十一、流程图(见附图)

泰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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