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5-13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泰民[2025]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残联,高新区、泰山景区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泰安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教育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13日

泰安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7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精简高效,便民利民;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按规定下放的认定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认定、管理等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泰安市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但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泰安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

(四)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达到家庭总收入的80%及以上;

(五)国家、省、市、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对家庭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和调整。

第六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民〔2022〕4号)和《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乡村振兴局 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泰民〔2023〕20号)有关规定执行,但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七条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泰安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育教育费、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灾、因意外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六)就业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参加就业、外出务工等所负担的必要的交通费、培训费等刚性支出,可按就业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0%在每月就业收入中扣减。

(七)社会保障支出。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或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八)其他支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八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完整有效申请材料,或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泰安市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租承包土地的;

(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国家、省、市、县(市、区)规定不得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三)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按要求填报《山东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

第十二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工作程序参照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对于情形复杂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第十五条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又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再重复提供相关材料。

(一)未纳入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二)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泰安市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其中大病患者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给予相应救助保障,并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的,由乡镇(街道)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给予说服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各功能区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5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样表).docx

          2.山东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及核对授权书.docx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公示(样表).docx

          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通知书(样表).docx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予认定告知书(样表).docx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泰安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