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82号)
2016-08-01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泰安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发展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养老产品用品供给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日益多元,服务模式更加多样。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6万个以上。

  二、突出重点任务

  (一)推动养老品牌创建。依托泰安在区位、环境、医疗、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泰山的品牌效应,逐步打造立足泰安、服务全省、面向全国的“养老泰安·养生泰山”服务品牌。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创建富有特色的子品牌,明确品牌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突出社区居家养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一体化发展,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养老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者以承包、合资、合作方式发展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等政府政策扶持范围。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鲁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三)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支持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能力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创新机构运营机制。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全市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建民营,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要按照不低于我市相当等级养老机构市场收费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留公办形式的养老机构也要实行严格的财务预算,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没有社会保险收入或社会保险收入不足以缴纳成本性费用的“三无”、五保等困难老年人,申请入住改革后养老机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代为支付。放宽民非类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非类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五)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多镇一院”“一县一院”“中心敬老院”等敬老院建设模式,优化农村敬老院布局。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保障五保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向全社会老年人开放,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整合有关涉农政策和资金,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到2020年农村幸福院或日间照料设施服务功能覆盖全部农村社区。加强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丰富服务功能,完善配套设施,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农村幸福院的服务效能。

  (六)加强养老人才培养。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门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培养力度。“十三五”期间,全市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要达到5处。高等院校可对养老服务业专业学生给予减免学费、奖励奖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组织市内养老从业人员赴省外境外学习培训。推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设立与报酬挂钩的职能技能级别。

  三、强化措施保障

  (一)加大扶持力度。“十三五”期间,市级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安排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并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机构倾斜。继续按泰政发〔2014〕32号文件规定对养老机构建设、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及运营等给予扶持,并调整完善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1.创新政府对养老机构扶持方式,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自2016年起,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实际入住机构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600元。

  4.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

  (二)强化规划约束。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新建小区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各级要加快编制“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老年人数量、结构和服务需求等,编制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种类、数量和功能,推动养老设施合理布局。

  (三)保障土地供应。“十三五”期间,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70%的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依法加强对养老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展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把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部门协同,统筹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工作措施。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导发展养老服务业部门任务分工以及养老设施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设施项目“落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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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6〕82号)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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