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夹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l7〕l53号)和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民〔2018〕51号)文件精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提高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质雇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契机,以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全面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普遍推行,为健全政府主导、城乡统筹、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提供有力支撑,使社会救助管理更加精细精准,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县(市、区)在辖区范围内统一组织政府购买、使用社会救助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绩效评价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特困人员社会化托管等服务。
其他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救助项目,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拓展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三)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或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组织名单;
7.符合回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组织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四)建立购买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各地要科学制定统一制式合同文本,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推进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标准化建设。
(五)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开展社会救助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三、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充实经办力量。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经整合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仍不足的,通过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相关社会力量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遗人员原则上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配备应达到以下标准:
l.县(市、区)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配备要满足工作需要。
2.充实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鼓励按照“县买乡用”原则购买服务力量,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舵力。
3.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主动发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在原有的民政协理员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每个村(居)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加强窗口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乡镇(街递)全面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简化服务程序,优化报务流程,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一次办好”。在乡镇推动建立临对救助储备金制度。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不断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和部署应用,进一步完善“部省市县”核对信息网络,强化市、县核对平台运行使用,提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甄别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人员培训。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力。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标准体系。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对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在2019年10月出台实施细则。
(二)落实部门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针对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购买主体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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