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管,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泰安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央、省补助地方公益金项目和市本级公益金补助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检查)。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本地区中央、省级补助地方公益金项目和市本级公益金补助项目开展检查。
第四条 申报公益金项目的单位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开展检查工作,落实整改意见等。
第五条 市民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抽取部分项目,由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成检查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包括:审计、约谈、函询、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等。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条 市民政局将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公益金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七条 市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择优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并就审计事宜与审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对于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
第九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在接到检查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条 检查结果作为安排福彩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对项目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和检查工作不配合;
(二)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第十二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检查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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