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民〔2021〕18号)
2021-06-29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财政局:

现将《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泰安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部分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鲁民函〔2021〕4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字〔2020〕3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宁阳县、东平县)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在省补助9000元基础上再补助5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在省补助3500元基础上再补助20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一)补助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宁阳县、东平县)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二)补助条件

1.纳入省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

2.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号规定的22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正在建设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建设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和房屋产权证明、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在建的新建、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应按照投入使用项目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进行评估验收。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每张新建、扩建床位在省补助9000元基础上再补助5000元,改造提升床位在省补助2700元基础上再补助2000元。

三、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四)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市级在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省补助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市级补助800元、15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65元、125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养老机构的星级评定结果必须由省、市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一)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二)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 (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三)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按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给予8000元、9000元、10000元、11000元、12000元的补助。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处每年分别配套补助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省级按照农村幸福院1-3级等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给予6000元、7000元、8000元的补助。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每处每年分别配套补助2000元、3000元、4000元的补助。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星级评定结果必须经市民政局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结果经县(市、区)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奖补。

五、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三)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市级在省级分别补助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六、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附件6)。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四)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市级在省级分别补助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基础上,再分别补助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七、养老设施星级创建奖补项目

(一)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社区、村(居)委会、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星级创建活动的养老设施。

(二)奖补条件

1.参加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星级创建活动。

2.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经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认定为1星级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县级星级创建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2.养老机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创建等级评估报告。

(四)奖补标准

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周期原则上为3年。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评定周期内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下个评定周期内升级为更高等级的养老设施,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对养老设施等级评定降星的,按照降星后的补助标准进行结算。星级创建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30%、30%、40%比例发放。

八、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补助项目

(一)补助对象

县(市、区)、功能区开展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

(二)补助条件

1、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服务机构需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

2、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达到相关照护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补助申请表

2、县级认定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文件

3、收住特困老人花名册和失能等级

(四)补助标准

按照集中照护的失能特困人员数量,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照护人数100人以内补助20万,100-199人补助40万元,200人以上补助60万元。

九、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补助项目

(一)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办,或单独开办的公益性社区(村)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二)补助条件

(1)城市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建筑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农村老年幸福食堂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

(2)配备必要的膳食加工、外送、就餐、水、电、暖、降温等设施设备。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厨师和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符合老年人用餐特点、价格低廉的营养配餐。

(3)符合市场监管部门餐饮服务要求。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

(三)补助标准

建设1处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补助5万元,建设1处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幸福食堂补助2万元。市级对县(市、区)、功能区幸福食堂运营效果突出的给予适当的运营奖补。

十、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一)补助对象

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和补助方式

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市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

十一、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

(一)分级分类审批

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由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民政局。(1)负责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2)负责市本级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实施工作;(3)负责对县级初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审批。

2.县级民政部门。(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2)负责对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养老设施星级创建奖补、社区养老服务运营配套补助、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补助项目进行审批。

(二)规范高效推进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即时拨付、年底结算的原则,依托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审批,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

1.预拨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预拨补助资金。

2.受理审批项目。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县级初审结果申报),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各级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3.进行备案结算。以县级为单位,每年分别于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形成汇总表(附件8-13),进行资金审批情况备案,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展。每年12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备案情况予以结算。

(三)明确部门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结算工作,提出资金预拨意见和分配方案,实施项目备案和市本级项目审批,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预算指标,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并配合做好市级资金结算等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审批项目权限,分类做好项目审批、公示、备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审核拨付和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完善市级补助项目审核的具体办法,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养老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

(四)明确有关工作

1.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项目及时受理和审批、即时拨付和定期备案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严禁年底集中突击审批项目和拨付资金。纳入补助项目和奖补人员应全部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有关模块,并依托省养老管理平台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模块进行申请审批。

2.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根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和床位总量,分别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年版)等有关标准确定。

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市级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

3.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利用现有法人资格进行备案,并使用医疗机构相关手续申领有关补贴。

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

4.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的监督检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入住老年人的身体能力评估工作,一经发现通过虚报老年人数、弄虚作假提高老年人护理等级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敬老院的统筹规划,推动敬老院从“一镇一院”向“县级和区域敬老院”转型,对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项目要对照22项基础改造指标进行验收,对硬件设施差、不具备改造价值的逐步撤并关停,不得纳入省级补助范围。

6.对省、市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对省、市已补助的普通型养老机构项目,经改造升级为护理型养老机构的,不在本方案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范围内。

7.对2020年底前已经纳入补助范围的普通型养老机构在建项目,2021年11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8.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应由县级统一委托,养老机构不得自行委托。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评估存在问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和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登记注册机关。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解释,自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特困人员供养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补助项目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3.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

5.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6.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

7.养老设施星级创建奖补申请表

8.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补助申请表

9.社区(村)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补助申请表

10.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汇总表

1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汇总表

12.养老机构省级运营奖补项目汇总表

1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汇总表

14.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汇总表

15.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汇总表

16.养老设施星级创建奖补汇总表

17.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补助项目汇总表

18.社区(村)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补助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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