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条文解读
2022-03-01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一、《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出台的背景

概括来讲,我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体现在四个“有”:国家有条例,外地有做法,我市有基础,社会有呼声。

一是国家层面出台了《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近年来党的重要会议均对志愿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党的十八大提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等。在各级的持续推动下,全国志愿服务加快发展。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这次地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影响最大的一次地震,共遇难69227人(实际应该为八万多人),受伤374643人,失踪1792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据不完全统计,深入灾区的国内外志愿者队伍达300万人以上,在后方参与抗震救灾的志愿者人数达1000万以上。所以,志愿服务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遍把2008年作为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年份。但是,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志愿者光有满腔热情,专业性不强,不仅没有发挥作用,还对救援工作带来了影响等。抗震救灾志愿服务中暴露的问题及引起的思考,加之各地在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进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作法等,促使国家层面立法提上了日程。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什么是志愿服务?谁可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志愿服务工作归谁管?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怎样才能获得志愿服务?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如何保障?志愿者主要有哪些义务?以及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扶持和保障措施等都进行了规定。《条例》为各地贯彻落实提供了基本遵循,但仍需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化。

二是多个省市相继颁布实施了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我国志愿服务专门立法是从地方性立法开始的。1999年,广东省出台了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至今,已有27个省份和26个有立法权的市相继颁布实施了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在我市出台《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之前,我省已有三个地市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分别是青岛、济南、淄博三市,需要说明的是,这三个市虽然出台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均是在全国志愿服务条例出台前颁布,所以都面临着进一步修订完善的问题。我市是全国志愿服务条例出台后,全省第一个出台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的地市。另外,我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立法工作于2020年底立项,我市立项的时候,《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还没有立项,我市立项后省条例才立项,由于省条例是上位法,所以我市立法工作开展过程中,一是根据省条例制定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二是省条例出台后,我市条例再出台。《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是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促进条例是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差2个月。

三是我市志愿服务加快发展,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奠定了良好基础。近年来,我市志愿服务加快发展。在组织领导上,成立了泰安市志愿服务工作专项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志愿服务各项工作,直接受市文明委领导,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有56个。各级都成立了志愿服务联合会,加强了行业管理。在制度建设上,近年来市里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菜单式”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泰安市志愿服务工作考核试行办法》《泰安市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泰安市志愿服务基地建设标准(试行)》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在工作推进上,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创建志愿服务之城结合起来,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志愿服务指标,细化为创建志愿服务之城标准要求,形成了《泰安市“志愿服务之城”建设标准(试行)》;建立了督导检查制度,既考核地方、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纳入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考核内容。在工作成效上,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了115万人,注册志愿服务团队1.3万多个,已建成基层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站点或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点3600多个,建成市级志愿服务培训和实践基地49个。特别是在抗击新冠疫情中,全市共成立13189支“泰安小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队伍,近30万名“泰安小美”志愿者在农村、社区一线参与疫情宣传、入户排查、防控值班、卫生清理、医疗检测、交通联防、爱心捐赠等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在全国“四个100”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评选中,泰山区岱庙街道花园社区荣获“全国最美志愿服务社区”。截至目前,全市共评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全国级5个、省级145个、市级1174个。随着我市志愿服务的加快发展,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关注度、支持度不断提高,要求立法的呼声不断提高,如2020年人大2号建议,就专门提出了加快志愿服务立法的建议。另外,一项社会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面临着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将为全市志愿服务发展提供法规支撑,有利于打破发展瓶颈、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二、《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条文解读

(一)概述。《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共34条,不分章。之所以名称定为“促进”条例,体现了弘扬、鼓励、支持、倡导等意思。之所以不分章,主要为了体现简洁明了、便于学习贯彻执行、避免与上位法有过多的重复。在内容设计上,一是坚持不违背上位法精神;二是积极借鉴外地法规好的条款;三是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四是有利于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化、制度化、专业化、品牌化等。

(二)明确主要概念。由于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对有关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我市《促进条例》没有再重复规定。

(1)什么是志愿者?答: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延伸】:“志愿者”与“义工”、“社工”的区别:“志愿者”、“义工”从英文单词上来讲是一个词,即Volunteer,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翻译不同。在内地多翻译为志愿者,在香港、台湾多翻译为义工。目前,内地的南方地区,如深圳,因为受香港影响,多叫“义工”;而北方多称“志愿者”。简言之,志愿者、义工没有区别。“社工”(社会工作者,英文socialworker),是一门职业,指的是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机构、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社工”与“志愿者”的区别在于:社工是计酬的,志愿者是无偿的;社工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志愿者则在这方面要求比较低;社工需要有从业资格认证,而志愿者不需要专业资格的限制;另外,志愿者所服务的范围要比社工的服务范围更为广泛。

(2)什么是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在组织形式上,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要依法向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对于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分支机构,如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成立的志愿服务队伍都是其会员单位。

(3)什么是志愿服务?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关键词:自愿、无偿、公益。“公益”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通俗来讲,就是为人民服务不求回报。

(4)什么是志愿服务精神?根据《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志愿服务精神共8个字:奉献、友爱、互助、进步。1994年12月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大会的贺词中指出: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在青年一代中发扬光大。后来,逐步由青年志愿者精神发展为志愿服务精神。

(三)条文解读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这一条是制定促进条例的目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无论是国家条例、还是省条例、还是外地条例,都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其中,换个角度理解,发展志愿服务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解读:该条是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友善的原则。

解读:该条是开展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当然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开展志愿服务,需要广泛参与,“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个表述,是对相关要求、经验做法、其他志愿服务法规及我市实际情况的高度概括,具有我市特色。“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友善”12字原则,“友善”是我市条例中加入的,其他为国家、省条例提出的,之所以加入“友善”两字,因为这两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层面基础性的价值理念,与志愿服务精神中的“友爱”相契合,只有秉持“友善”的理念,志愿服务才能更好增进团结进步。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与之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3月5日当周为本市志愿服务宣传周。

解读:该条主要是氛围营造。国家、省条例都强调了社会尊重。我市条例不仅强调了社会尊重,还提出了鼓励参与,特别是与学习雷锋日相结合。学习雷锋日全称学习雷锋纪念日,为每年的3月5日,1963年3月5日,毛泽东“向雷锋同志学习”的题词在人民日报发表,该纪念日由此而来。雷锋精神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的代名词,与志愿服务精神高度契合,雷锋精神始终是志愿服务的一座丰碑,应当永久被纪念、被宣传。这款条文是我市特色。虽简单一句话,但对于弘扬雷锋精神和志愿服务精神、做好志愿服务宣传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搭建志愿服务平台,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场地等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解读:本条规定了市、县、乡政府的职责,与第三条中“政府推动”的规定相呼应。关键词:规划计划、政策措施、资金支持、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解读:本条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来讲,指宣传部、文明办)牵头抓总,关键词: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市县民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关键词: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另外,还规定了市、县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从立法术语上理解,应当即必须。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解读:本条对群团组织参与志愿服务作了规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解读:本条对媒体宣传作了规定。开展志愿服务的好经验、好作法、好典型等,可以积极与媒体进行对接沟通。有了这一条的规定,为媒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解读:理解本条,要先明白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志愿者注册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志愿服务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身份标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解读:本条第一款,对志愿者注册作了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志愿者注册要通过全国志愿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再具体明确点,就是通过“中国志愿服务网”(民政部志愿服务官方网站)进行注册。目前,还存在各级、各部门开发的志愿服务网站,这些网站的数据正在向中国志愿服务网归集。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志愿服务网”是法定的志愿者注册系统,注册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工作的前提,因此,大家在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时,要在“中国志愿服务网”进行注册,在其他系统注册的,要尽快转到“中国志愿服务网”上来。

本条第二款,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作了规定。从目前我市的情况看,登记和管理是分工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登记、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登、管分离。如何理解“经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身份标识”?解释:有些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不一定单纯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如一些慈善类的社会组织,但只要其涉及志愿服务,如名称中带有“志愿者”“志愿服务”“义工”等字样,其制定并遵循的章程中以志愿服务为宗旨,就可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关于如何理解“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解释:对于依法登记的,我们直接称其为志愿服务组织;对于没有登记的,如各政府部门机关志愿服务队,可以成为志愿服务联合会的会员,对其称呼多为“×××志愿服务队”。

本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这是禁止款项,“自愿”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把握,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志愿者时,要恪守本条款。

第十一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队伍所在单位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以组织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解读:本条第一款,为鼓励性条款,之所以规定为“成立志愿服务队伍”,而没有规定为“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原因在上一条的解读中作了说明。本条第二款,体现了对以组织化方式开展志愿服务的倡导,从实际情况看,以组织化方式开展志愿服务,能提升志愿服务的效能,特别是开展大型、专业志愿服务活动,更需要组织化、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提供必要条件。

解读:本条款体现了加强党的领导。有本书叫《ngo与颜色革命》(艾伦.希拉瓦斯特瓦),介绍了ngo即非政府组织,打着医疗救助,补助扶贫,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道德旗号,进入与美国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对这些国家进行渗透、颠覆的真相。很多被渗透的国家民众并不了解,他们看到的带翅膀的天使,真面目却是可怕的魔鬼。社会组织(包含志愿服务组织)是ngo的重要渗透目标。必须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党建工作,确保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社会组织孵化、培训资源,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

解读:本条第一款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孵化培育作了规定。为志愿服务孵化基地、培训基地的设立提供了法规依据。孵化、培训是志愿服务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随着这两项工作的开展,将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化、规范化、专业化不断提升。本条第二款为鼓励志愿服务研究,体现了对理论研究的重视,有利于指导实践、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与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和相关的教育培训;

(四)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读:本条规定了志愿者的权利。各级各地志愿服务法规,对志愿者的权利的规定都差不多。关键词:自愿加入或退出,自主选择,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相关培训,无偿获得证明等。本条中的第三款,大家要重点把握,即“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和相关的教育培训”,特别要重点把握好安全保障这个规定,可与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要求(风险评估、风险告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对照执行。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声誉;

(三)保守志愿服务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信息;

(四)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本条对志愿者的义务作了规定。关键词:守法,遵守章程、管理制度,维护形象、声誉,保守秘密,履行承诺等。对于志愿者不履行义务情况,一方面会纳入志愿服务记录、评价,与激励、优待等政策挂钩,随着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情况的重视,也会被越来越多的作为对志愿者本人评价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如果涉及违法,如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还要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评价、激励等工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四)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等防护条件,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并告知志愿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将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七)为志愿者及时、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等;

(九)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本条对志愿服务组织职责作了规定。这里重点把握第4.5.6.7款。第4款,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与第十四条中的第三款相呼应。

第5款,为安全保障条款,这个条款十分重要,关键词:风险评估、告知、购买保险,随着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面临风险、出现意外的机率也在提升,随着志愿服务法制化的加强,如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出现意外,而志愿服务组织没有履行风险评估、告知、购买保险等职责,就是违法行为。无论是保障志愿组织权益,还是保障志愿者个人权益,都需要严格遵守。

第6、7款,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的规定。根据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志愿服务记录,是指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志愿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志愿服务记录应当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内容。志愿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利用民政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网络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等。这里我们思考一下,目前我们的志愿服务组织,是否做到了安排专人负责志愿服务记录工作?是否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记录?是否是在中国志愿服务网上进行记录?是否如实提供志愿服务证明?等。需要强调的是,志愿服务组织是记录、出具证明责任主体,民政部已经建立了抽查制度,并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从2023年起将全面推开。从了解的情况看,我市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在开展记录、出具证明工作方面,还很不规范,需要对照法规、办法,加紧健全、完善、规范起来,否则,就面临着违法、处罚问题。大家要高度重视,尽快把相关工作做好。

链接: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

第十七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及人格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志愿者或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损害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三)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四)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营利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本条对志愿服务活动中的禁止项作了规定。我市条例中带有“不得”字眼的地方有3处,一处是第十条第三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一处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志愿服务经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再就是本条中的五项禁止项。禁止项是底线、红线,必须严格遵守,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特别需要重点把握的是: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营利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这两条也是国家有关部门检查、抽查的重点,大家要严格遵守好。

链接:民政部《关于警惕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通告》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领域的志愿服务,优先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鼓励具备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积极参与相关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解读:本条对开展志愿服务的重点领域及专业志愿服务作了规定。目前,我市正在深化“五为”(为老、为小、为困、为需要心理疏导情感慰藉人群、为社会公共需要)志愿服务活动,与条例中鼓励、倡导的方向相吻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第一款为鼓励性条款,不是说必须在这个范围之内开展志愿服务,在其他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就不行。本条第二款对专业志愿服务作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发布需求信息或者提出申请,应当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或者网络询问等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解读:本条对信息发布作了规定。本条第一款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布信息,再次强调了对全国志愿服务网的应用。充分使用好全国志愿服务网这个权威平台,有利于活动的规范,信息的保存、归集,以及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公正评价。第二款为需要志愿服务的发布信息,这一款的内容当中有“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前面第十六条中的相关内容相衔接。随着志愿服务理念的普及、活动的广泛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会经常化。建议一是使用好全国志愿服务网,二是在全国志愿服务网上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工作,便于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完整、可证。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保护措施。

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的个人,在当次志愿服务活动中享有与注册志愿者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依法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解读:本条对志愿者招募、协议签订等作了规定。在招募志愿者时,要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保护措施。这里再次强调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之前,一定要进行风险评估,召集志愿者时,要向志愿者说明白,对于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还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对于本条第三款中的协议签订,按照省条例,协议示范文本由省有关部门制定,目前还没有发布,在省示范文本发布之前,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据本条第三款中的内容,依据相关规定拟定协议。尽管第三款中规定“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但个人建议,能签尽签,特别是涉及存在风险的,应签尽签。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适当增加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保险项目,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约定,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

解读:本条是对涉及保险的事项作了规定。从调研情况看,保险公司对志愿服务保险项目很感兴趣,一是有利于企业的形象,二是有利于业务的拓展。目前,志愿服务组织特别是一些有影响的志愿服务组织都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本条第二款,大家需要注意,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方,应当按约定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我们志愿服务组织在参加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时候,要与举办方形成约定,并由举办方购买相应的保险。

链接:网上资料《志愿者有保险了》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筹集、使用、管理志愿服务经费,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资助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用于志愿者培训、表彰、权益保障、困难救助以及志愿服务项目支持、活动开展等。

解读:本条对志愿服务经费作了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无疑需要经费支持。目前,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政府资助,一般通过购买服务和奖励两种方式,奖励又包括政府补助、协议合作两种形式;二是民间捐赠。志愿服务发展的前期,主要以政府资助为主,随着志愿服务的发展,一些志愿服务组织特别是影响较大的志愿服务组织,在资金筹集上民间捐赠的占比不断增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民间捐赠不是公开募捐,公开募捐要有专门的资格和严格的条件。另外,需要高度重视来自国外的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志愿服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注意把握一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这款禁止性规定。关于第三款“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注意是基金而非基金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基金信托性,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是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为了志愿服务目的而设立基金就是志愿服务基金。例如:“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城市”专项基金的概念:“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城市”专项基金,是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城市为载体,由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和地方党委政府共同发起,并报民政部备案,面向社会公开募集,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保障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本款是鼓励性的,为今后我市志愿服务基金的成立提供了法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统筹协调,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解读:本条对突发事件志愿服务作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要接受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国家条例、省、市条例都对应对突发事件志愿服务作了规定,追根溯源的话,与对汶川地震时志愿服务的反思有关。只有接受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才能帮忙不添乱、更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条的规定是双向的,一方面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一方面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要接受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四条  举办大型赛会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需要志愿服务的,举办方可以委托或者联合志愿服务组织共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解读:本条对大型赛会和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作了规定。主要是明确了举办方可以采取委托或者联合的方式开展志愿服务。该条的设立结合了我市的实际,我市是旅游城市,有泰山国际登山节、泰山国际马拉松等大型活动。本条款的设立为这些活动的志愿服务开展提供了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泰安小美”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等,开展“菜单式”志愿服务活动,收集、分析本辖区内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辖区单位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基层治理服务水平。

鼓励公共文化场所、服务窗口、车站、广场、公园、景点等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

鼓励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及有关单位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场所等公共资源。

解读:本条款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作了规定。虽然国务院条例、省条例有关条款提到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都没有我市条例具体。发展志愿服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升基层治理服务水平。只有在最基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才能充分体现志愿服务的生机和活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福祉。本条款的设立,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了法规依据。“菜单式”志愿服务,是我市探索出的基层志愿服务经验,在全国推广,是实践证明的很好地基层志愿服务模式,以法规的方式固化下来,有利于长期坚持。把“泰安小美”写入条例,也有利于培树我市志愿服务品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使用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解读:本条款的设立,有利于品牌化、规范化,有利于统一展示我市志愿者的良好风貌。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志愿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信息。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参加公益创业和公益创投、争取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等途径,解决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

解读:本条款主要是如何解决志愿服务经费问题。在第22条已经作了解读。本条款侧重于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扶持志愿服务发展提供法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业务范围。

解读:本条款体现了对志愿服务社会捐助的倡导。推进志愿服务发展,资金保障是重要基础,政府投入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社会投入。

第二十九条  支持、培育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通过品牌推广、评比表彰、组织培育等措施,创建志愿服务品牌,树立先进典型。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解读:本条款对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作了规定。

第三十条  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联动机制,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作。

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等招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促进志愿服务专业化。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依法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解读:本条款对志愿服务与社会工作联动等作了规定。前面,我们对社工的概念作了说明,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对象上有很强的重叠性,但社会工作相对于志愿服务而言,更具专业性,通过社工+义工,可以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从实际情况看,“社工+义工”联动模式已很普遍,目前我市乡镇(街道)社工站已实现全覆盖,尽管运行还处于较低水平,但基础已经具备。积极倡导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联动开展,将有利于实现双赢和“1+1”大于2的效果。第三款虽然是鼓励性条款,但列入立法,导向性已很明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

学校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教育,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组织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与其能力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解读:本条对鼓励青少年参与志愿服务,培养志愿服务意识作了规定。这需要强调的是,有的学生或家长找到我们的志愿服务组织,要求出具志愿服务证明,一方面随着管理的规范、严格,志愿服务组织难以再随意出具证明;一方面志愿服务组织再随意出具证明,将是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社区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支持志愿者利用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以及会员互助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的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解读:本条对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作了规定。第一款明确了“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目前我市有关部门单位已初步建立激励回馈制度,随着志愿服务的发展及各地激励回馈制度的健全完善,我市的激励回馈制度体系会越来越健全。第二款鼓励社区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回馈机制,一方面是对目前有的社区建立服务积分、时间储蓄经验做法的肯定,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基层激励回馈制度建立完善的重视。第三款则鼓励银行、会计所、律事事务所等要对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免费服务,为志愿服务组织良好运行提供方便。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市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到市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开展涉外合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市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

解读:本条对涉外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为颁布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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