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现将《泰安市民政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2年4月20日前反馈至泰安市民政局。邮箱:tamzjc@ta.shandong.cn,电话:0538-6991267。
附:《泰安市民政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泰安市民政局
2022年4月15日
泰安市民政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行采购行为,明确自行采购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号)和《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流程再造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的通知》(泰财采〔2019〕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中心)(简称各科室)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按照鲁财采〔2020〕30号文件和泰财采〔2019〕20号文件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项目。
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具体采购限额标准为: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货物类为50万元、服务类为50万元、工程类为60万元。
第四条 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民政局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为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财务工作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采购活动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作为采购工作的综合管理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局机关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各科室严格执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核、汇总、上报局机关采购预算。
(三)配合采购科室审定采购需求及采购文件。
(四)组织采购科室开展成立采购小组、委托代理机构、开展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协商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审查采购合同内容、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及合同资金支付方式的规范性。
(六)办理局机关资产登记和采购资金审核支付手续。
(七)组织开展采购内审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我局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采购科室作为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采购计划,并根据采购预算金额按程序报批。
(二)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需求,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会同规划审计科选定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拟定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拟制采购文件(含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并对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四)组织开展或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协商等,审核确认评审结果。
(五)拟制、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六)组织履约验收,确保达到采购项目目标要求。
(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质疑等。
(八)公开采购相关信息。
(九)开展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十)做好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移交归档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八条 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数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行组织采购,其中 5000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简易采购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自行采购。
第九条 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数额2万元(含)-50万元(不含)以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数额2万元(含)-60万元(不含)以内的工程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程序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条 使用工会经费进行采购的项目,按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应当从在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进行选择,综合考察办公条件、执业能力、工作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方式为非招标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两大类。其中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网上商城采购包括超市采购、定点采购两种采购模式。
第十三条 采购科室可根据项目需求和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相应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选择通过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其中询价采购方式仅适用于货物类项目;选择通过“齐鲁云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按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3家(含)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是指邀请3家(含)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含)以上的合格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八条 网上商城采购,是指依托互联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全流程网上自主交易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
商城提供超市采购、定点采购两种采购模式。超市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通用类货物采购,定点采购适用于个性化、定制化需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
具体适用品目、限额标准等,以“齐鲁云彩”网上商城公布的商城交易目录和市财政局下发的网上商城采购标准为准。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前,采购需求科室应明确采购任务,确定采购标的技术参数、服务需求或工程量清单等,并填写局自行采购申请(审批)表(附件2),报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初审。
第二十条 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对需求科室提报的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条件、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出具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超过2万元(含)且未纳入年初采购预算的项目需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需求科室提出采购申请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施简易采购程序的项目,采购科室需向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询价进行比较,以最低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确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协助采购科室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监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采购科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实际情况拟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文件中的采购参数、预算限价、付款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采购科室应在市民政局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告知采购项目技术、质量、商务和限价等相关内容及投标时间、地点,公示日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文件在网站发布后,采购科室应从局业务、技术、财务等科室抽调人员组建3人以上单数采购小组,在规定时间内接纳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代理机构和采购科室应及时沟通,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或委托代理机构)对参与询价的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分别进行询价,采购小组成员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或委托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同时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两次报价机会,采购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或委托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进行磋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采购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小组(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三十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小组或代理机构要注意完善自行采购过程材料(附件3、4)。采购科室或代理机构拟定采购成交公告,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1个工作日,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书面成交通知书(附件5)。
第三十一条 采购科室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标的价款、数量、质量、指标参数、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成交供应商的各种承诺应写入合同或作为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合同经规划审计科合法性审核后与供应商签订。
第六章 属约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采购科室应及时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明示的技术指标、工程量清单或服务需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采购履约验收单(附件6)。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验收合格的,应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向履约供应商支付资金,采购科室要将发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报规划审计科办理资金支付事宜;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科室应当及时整理本次采购相关材料(包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等资料) 并交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存档。
第七章 采购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数额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科室应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自行采购公告与成交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告内容经由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后,采购科室履行局网站内容发布审核程序,经办公室审核、业务分管领导签发后,在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三十七条 局属单位自行采购需要公开采购信息的,参照局机关采购科室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八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采购行为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采购实施相关工作人员与备选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四十条 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现将《泰安市民政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内容
共分9章43条,主要明确了自行采购的限额标准、职责分工、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采购要件格式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明确了适用范围。结合局机关采购工作实际和资金规模,主要以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为主,局属单位也以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为主,自行采购行为居多,为此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该自行采购办法。该办法约束的主要是分散采购50万以下服务类、货物类和60万以下工程类项目的相关采购行为。
2.明确了采购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建立了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采购科室为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为局采购工作综合管理科室,并对相关职责和具体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3.明确了自行采购组织形式的确定方法。根据采购项目不同金额标准和科室需求,确定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2万元以下的原则上自行组织。
4.明确了主要的采购方式及要求。根据采购项目类型不同、实际采购需求和实施便捷性等方面,明确了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两大类,并明确了几种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具体标准要求。
5.明确了采购实施流程。针对采用不同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明确了申请报批、确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等具体流程步骤和各责任科室的具体任务,让采购各责任科室明确整个采购过程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6.明确了信息公开要求。规定采购数额2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科室要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自行采购公告与成交结果公告。公告经由规划审计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后,采购科室履行局网站内容发布审核程序后发布。局属单位参照局机关采购科室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执行。
7.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采购行为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并按要求落实工作回避。
8.明确了主要采购要件的标准格式。办法统一制发了采购申请表、记录表、报价表、成交通知书、履约验收单等采购要件的模版和样表,即便于科室实施,也推进了采购标准化。
《泰安市民政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泰安市政府网站公示,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接受反馈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20日。截止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泰安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