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功能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
为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规范全市养老服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养老服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养老服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
泰安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