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2023-01-19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一、发放对象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 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发放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22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重点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重点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重点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二)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四)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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