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起草了《泰安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2022年12月,我市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鲁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2023年3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从省级层面明确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
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 号)
3.《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 号)
4.《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鲁民
〔2022〕47 号)
5.《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鲁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14 号)
6.《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泰民〔2022〕4号)
7.《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泰民
〔2022〕28 号)
三、起草过程
2023 年以来,市民政局密切关注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进展情况,多次征求基层意见和相关市直部门意见,于 2023 年 5月会同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形成《泰安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和亮点
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服务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了认定范围。具有我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救助范围。患者本人应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明确了收入财产认定条件。一是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内,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月标准的 2 倍,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相关规定,但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低保标准 3 倍的机动车辆。三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参照《泰安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流程。一是在申请主体方面。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二是在认定程序方面。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
(四)明确了认定后的相关要求。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一次有效,针对自申请之月前 12 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