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统计数据变化分析和工作研判(一)
2023-05-22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以泰安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数据为例


编者按:民政统计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统计数据是客观反映民政事业发展状况和社会服务情况的“晴雨表”。2022年度我市民政统计年报数据已出炉,通过对2020-2022年近三年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数据情况进行比较发现,困难群众保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重要民政数据不同程度发生新的变化,侧面反映出民生政策、工作举措等有新的变化发展。本文尝试通过对这些变化浮动进行研究分析和研判,思考提出进一步做好民政工作的对策建议。本期聚焦泰安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探讨。

一、2020-2022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三年数据比较分析

1.保障标准逐年提高。2019年末至2022年末,泰安市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逐年提高,连续三年增幅在10%以上,2021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幅较上年达到22.76%,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由前些年每年小幅度稳定增长经历了大幅度三连涨(见表1)。

月保障标准

2019

2020

增幅

2021

增幅

2022

增幅

城市低保

580

668

15.17%

791

18.41%

871

10.11%

农村低保

430

489

13.72%

593

21.27%

660

11.30%

城市特困

825

935

13.33

1108

18.5%

1220

10.11%

农村特困

570

681

19.47

836

22.76%

962

15.07%

(表1)

2.城乡低保保障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全市城市低保人数2020年末为8664人,至2022年末降至6851人,减少1813人,比2020年末下降幅度达到 20.93%,减少了五分之一,2021年较2020年下降7.55%,2022年末较2021年下降14.47%,年降幅呈明显拉大趋势;全市农村低保人数2020年末为81292人,至2021年末为82947人,年增幅为2.04%,实现保障人数小幅增长,至2022年末保障人数为79182人,比上年末减少3765人,年降幅为4.54%,比较三年数据农村低保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见表2)。

项 目

2020年末

2021年末

比上年增幅

2022年末

比上年增幅

城市低保人数

8664

8010

-10.01%

6851

-10.11%

农村低保人数

81292

82947

10.43%

79182

-11.30%

(表2)

3.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人数呈逐年增长趋势。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人数比较三年数据增幅较大,2020年末为86人(其中集中供养4人,分散供养82人),至2021年末增长为221人(其中集中供养75人,分散供养146人),至2022年末增长为266人(其中集中供养142人,分散供养124人),较2020年末增幅达到209.3%,其中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系统人数从个位数跃增至3位数,分散供养对象人数2021年末最高,2022年末呈小幅回落,较2020年末增幅为51.22%;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人数比较三年数据呈温和增长趋势,主要体现在分散供养对象数据上,至2022年末分散供养对象人数连续两年年增长幅度在4%-5%之间,集中供养对象(主要供养在乡镇敬老院或其他养老机构中)数据变化不大(见表3)。

项 目

2020年末

2021年末

较上年增幅

2022年末

较上年增幅

城市特困供养人数

86

221

156.98%

266

20.36%

其中


集中供养人数

4

75

1875%

142

89.33%

分散供养人数

82

146

78.05%

124

-15.07%

农村特困供养人数

22111

22847

3.33%

23825

4.28%

其中


集中供养人数

3193

3165

-0.88%

3218

1.67%

分散供养人数

18918

19682

4.04%

20607

4.70%

(表3)

二、数据变化的原因分析         

1.保障标准调整方式有新变化。2020年以前,低保特困保障标准主要由市级研究调整,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泰政发 〔2014〕10号)规定,调整幅度依据为: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和 35%分别测算确定,城市低保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近几年以来,中央、省等各级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民生保障特别是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省委省政府专题研究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工作,结合全省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实际水平,连续研究确定2021年和2022年全省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提高平均幅度和水平,年均提高幅度都在10%以上。2022年末,为进一步科学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山东省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建立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涵盖9类困难群众。泰安市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于2023年1月制定出台《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明确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年度提高幅度分别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挂钩,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低于5%的,城乡低保标准原则上按5%提高;增幅在5%-10%之间的,原则上按实际增幅提高;增幅高于10%的,原则上按10%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孤困儿童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准数确定提高幅度,并据此测算确定全市2023年度9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至此,我市建立起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动态调整机制,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由阶段性行政推动实现自然科学增长。

2.城乡低保保障人数逐年下降原因分析。

(一)经济状况好转原因。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圆满完成,人民群众普遍受益,居民收入和家庭财政状况较大好转,较好保障了群众生活。另外,我市家庭机动车保有量较高,很多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我市低保条件。综上所述,我市虽然连年提高低保标准,但经过多次数据比对及摸底排查,符合条件新纳入低保人数仍赶不上低保退出人数,造成低保人数减少。

(二)政府征地及拆迁原因。随着城市发展的加速,新农村改造拆迁项目比较多、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征用占用土地赔偿,城市改造修建道路占用赔偿,社区发放村民补贴等,造成村(社区)低保减少,甚至整个社区(村)的低保户全部退出。如有的低保分到2套及以上住房,有的村民获得了大额的拆迁补偿费或征地补偿金。有的拆迁村村集体经济状况良好,村民福利待遇好,如泰山区七里社区、御碑楼社区、东关村等女性55岁,男性60岁每人每月领取补贴500元、600元不等,根据年龄每年递增补贴。

(三)就业帮扶原因。劳动部门通过公益岗招聘等方式加大了对零就业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就业扶持力度,积极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指导。同时我市多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低保对象只要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收入就会有很大的变化,“低保养懒汉”现象大幅减少。这部分低保对象在低保渐退期结束后,也会退出低保。

(四)开展低保年审活动。今年,我市各县市区扎实开展低保年审,低保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低保政策严格把关,将明显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及执行渐退期到期人员全部退保,实现低保政策的“应退尽退”。

(五)救助政策修订更新。一是低保政策修订更新。我市新修订的《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修订了赡养费的计算公示,进一步压实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由于重新计算出的赡养费比以前要高得多,致使部分老人退出了低保保障。二是特困供养政策修订更新。各县市区积极贯彻落实省市今年新出台特困人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进行排查扩面,及时将符合政策的低保对象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六)纪委审计等纪检监察压力。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一直将低保工作列为重点关注工作,给基层工作人员带来巨大的“错保”的压力。以岱岳区为例,岱岳区纪委今年对新上任的村二委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办理低保情况进行了数据比对,时间追溯到近十年,个别是到1997年期间办理低保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这在基层民政办、村(居)协理员中引起了一些不良情绪,对我们民政工作的开展颇为不利。

3.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人数变化原因分析。

(1)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人数增幅较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要求,原来的城市三无人员被规范界定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条件、审核确认条件更加科学规范。二是市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因政策调整,逐步认定为城市特困供养对象,按照省民政厅工作要求陆续纳入全省社会救助系统管理,因此两年内民政统计数据反映出城市特困供养对象中集中供养人数从个位数跃增至142人。

(2)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人数温和增长增幅原因。一是政策落实更加精准,部分低保对象转为特困供养。扶贫开发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紧抓政策精准落实,深入梳理查找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特别是“该吃特困吃低保”问题,精准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二是特困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2022年4月,我市出台《泰安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进行排查扩面,特困供养人数进一步增长。

三、泰安市低保特困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短板

(一)工作成效

一是救助标准连续三年大幅度提高。2019年至2022年,泰安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由前些年每年小幅度稳定增长经历了大幅度三连涨,增幅均在10%以上。

二是政策落实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三是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修订了《泰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扩大“单人保”保障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单人保”保障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明确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的具体扣减办法。对于困难家庭因病、因残、因学、因就业以及社保等必要的刚性支出在明确扣减办法。出台了《泰安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扩大了特困供养保障范围,将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二)存在的问题、短板

1.受财力限制,我市总体保障水平偏低。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达每人每月944、769 元,城乡低保之比为1.23:1;城乡特困基本生活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302、1050 元,城乡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之比为1.24:1。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720元,城乡低保标准比缩小到1.27: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0、962元,城乡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之比为1.27:1。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乡特困基本生活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比、城乡特困基本生活标准比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2.民政统计数据与业务系统数据存在偏差。主要是因为业务工作会及时更正保障人员中的个别错保、重复保或应退未退等问题,业务系统数据随时进行修正,但是民政统计数据是节点数据,一旦提取上报确定就不能再进行变更。因此可能造成两个系统历史数据不一致,出现偏差。

(三)工作对策建议

今后几年,得益于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机制建立,可以预见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在现在基础上将实现持续稳步小幅增长趋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将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已基本完成新旧政策衔接,在现行政策保障范围内,可预见系统数据不会再发生大幅度变化,温和小幅度增长或下降是常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社会救助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缩小城乡差异,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深化社会综合救助体系建设,加快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