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60元,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