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民政办、财务部: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提升高龄老年人生活水平,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让全市老年人更多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要求,决定建立我市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泰安市常住户籍,年龄在80—89周岁(以二代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含80、89周岁)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自行确定并负责筹集资金予以落实。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与户籍登记信息不符者,请提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村居、社区进行登记,并收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社区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和功能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核准后,从符合条件的次月份,按月或季度发放。跨入高一档年龄段的老年人,需要按程序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按新的标准计发。县(市、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一人一卡(折)”的方式进行发放。
(四)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因去世、户籍迁出本市等原因,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高龄补贴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应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确保补贴政策家喻户晓。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方式、多渠道做好高龄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着重在基层、村居(社区)做好高龄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将高龄补贴政策宣传到位,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高龄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共享社会发展红利。
(二)加强管理,确保补贴制度正常运行。高龄补贴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立高龄老年人信息档案,县(市、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将每月或季度高龄补贴发放情况建档立卷,严格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及时办理高龄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
(三)加强督查,确保补贴制度落实到位。对发放的高龄老年人进行定期复核,每年度将高龄补贴发放情况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将适情督导高龄补贴落实情况。
(四)加强问责,确保补贴制度阳光规范。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采取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结合实际,于6月15日前,制发各自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明确具体的发放标准,并于6月份起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要于6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