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82W/2024-003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泰民【2024】11号 | 有 效 性 |
各县(市、区)民政局、政法委、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残联,各功能区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关爱保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依据,根据《关于转发民发〔2024〕17号文件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3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一)流动儿童
1.监测摸排对象。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2.统计分析对象。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
(二)留守儿童
纳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的留守儿童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定。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按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掌握,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间;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范围。
二、工作内容
(一)监测摸排
1.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由民政部门负责。
2.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由教育部门负责。
3.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
4.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5.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由医保部门负责。
6.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由残联组织负责。
(二)统计分析
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由统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三、组织实施
监测摸排工作以县级为单位开展,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县级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其中,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并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县级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县级公安、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工作职能分别对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需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健康管理及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共享,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同时根据情况更新调整,提高数据准确性。
全市首次监测摸排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开始,2024年9月底前民政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将监护情况等信息数据推送至公安、医保、残联、卫健、疾控等部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安全有序、合法合规补充完善儿童相关登记信息;2024年11月底前民政部门完成数据录入和比对核实工作;2024年12月底前统计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完成统计分析;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积极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列支资金等工作支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任务顺利完成。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摸排监测联络工作机制、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帮扶关爱机制,及时采取指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学校、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儿童排查,广泛动员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等基层儿童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
(二)严格口径和发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在组织开展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过程中,要遵循“集中摸排、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摸底排查工作培训,严格按照《通知》中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定义要求进行监测摸排,切实维护工作严肃性,确保信息采集统计完整、准确、有效。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统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数据发布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具体分工,深入扎实做好本领城、本行业信息排查工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协同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核对、健康管理、疫苗接种等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儿童相关登记信息,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管理,健全做实基础数据台账,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并持续加强动态更新。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搭建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整合部门信息数据,促进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形成线上预警、线下核查的有效监测模式,构建多领域、全覆盖的信息监测网络。
(四)建立长效机制。转入常态化工作后,民政部门要继续牵头开展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摸排监测与统计分析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将集中摸底排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流动、留守儿童信息变动情况,按月或季度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反馈情况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要建立充实、完备、精准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库,强化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的综合运用,视实视情、因地制宜创新完善工作举措,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支持、家庭参与”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要广泛开展走访评估和分类关爱帮扶,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救助帮扶、安全教育、心理蔬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活动。
附件:1.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泰安市民政局 中共泰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泰安市教育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统计局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日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