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慈善组织如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义务
慈善组织依法设立后,应主动对接对其具有管理权限的民政部门,开通本组织“慈善中国”平台账号,并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本组织信息。
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详见“信息公开指引表”)
三、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法定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四、民政部门负责公开的慈善组织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民政部门还应公开所管理慈善组织名录和慈善组织年报完成情况。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