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二)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供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记载户籍及身份信息的证明。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含户口薄上无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信息系统内核查记录及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属于集体户口的,本人户口卡片(页)载有住址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可只提交集体户口簿内本人户口卡片(页)。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和山东省公证协会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需要翻译的材料(华侨、外国人):
1、护照个人信息页(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2、内容非中文的无配偶证明(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3、同时需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温馨提示★ 1.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结(离)婚登记,不实行跨区域办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业务,不实行跨区域办理。2.婚姻登记处提供免费照相。
二、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全部程序应当由同一婚姻登记机关完成。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双方共同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二)离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港澳台居民: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华侨、外国人:本人有效护照、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
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由当事人阅后签名。
(四)需要翻译的材料(华侨、外国人):
1、护照个人信息页(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2、同时需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温馨提示★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办理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序号 | 办理机关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咨询电话 |
1 | 泰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 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407号 | 0538-8513643 |
2 | 岱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40 下午 13:30-17:00 | 泰安市岱岳区 天平办事处青龙山路23号岱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0538-8688208 |
3 | 新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夏:14:30-18:30 冬:13:30-17:30 | 新泰市金斗路208号 | 0538—7212489 |
4 | 肥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夏:14:30-18:30 冬:13:30-17:30 | 肥城市泰西大街8号 | 0538-3271528 |
5 | 宁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夏:14:30-18:30 冬:13:30-18:00 | 宁阳县海力大道民生园二楼 | 0538-5620281 |
6 | 东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夏:14:30-18:30 冬:13:30-17:30 | 东平县龙山大街851号 | 0538-28330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