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2年,泰安市民政局印发《泰安市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市委托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在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任务、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行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效能及发展活力,市民政局对《泰安市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政府兜底保障与市场灵活服务两方面优势,对于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及修订条款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围绕委托运营的概念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作了界定,对组织实施、运营权责、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实施对象。《办法》提出委托运营的基本定义,在公办养老机构类型部分,增加了“闲置或运营效率偏低的公办养老机构”的表述,积极引导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发挥兜底保障职能。
(二)明确组织实施要求。按照公平竞争要求,对涉嫌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的条款进行修订,删除原办法中的“择优选择运营方”、“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具有连锁运营经验的品牌化、集团化、规模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等条款,将投标方应当具备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订为“依法登记成立”,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三)明确运营权责。一是在运营方缴纳风险保障金部分,增加了“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对信用好的委托运营方,可免收风险保障金”条款,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二是在收住社会老人入住部分,新增“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要求,规范机构运营。三是在鼓励运营方发展部分,增加“鼓励运营方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智慧养老院”的条款,推动全市智慧养老院建设。
(四)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在委托方追责条款部分,增加“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运营方,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优惠待遇”的要求,保障委托方追偿权。二是新增“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动态调整机制”条款,强化评估检查结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