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二、承办机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三、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案件范围及条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十)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家庭经济状况说明表(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提交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案件材料。
提交方式:
1.线下申请: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线上申请:当事人可登录“法援在线”网站或者关注“法援在线”微信公众号,根据系统提示,在线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网站地址:www.sdfy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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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1.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2.申请人的请求不在本市辖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案件管辖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的请求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但不在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手续齐全的,应当帮助申请人向案件管辖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
3.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三)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指派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审批层级:市级、县(市、区)级
八、办结时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九、咨询电话
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0538-8518148
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0538-8220148
岱岳区法律援助中心:0538-8568148
新泰市法律援助中心:0538-7223148
肥城市法律援助中心:0538-3219218
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0538-5621148
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0538-2830148
十、流程图:
泰安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