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2号)、《山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鲁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起草了《泰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
(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9月5日前,将建议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反馈至市民政局。反馈意见时请务必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联系。
联系电话:0538-5366276
通信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11号社会组织服务中心5楼511室,邮编271000.(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泰安市民政局
2024年8月28日
泰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17〕5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2号)和《山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鲁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成立,以社区(村)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泰安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规划布局和发展引导计划、备案管理、人员培训、监督评价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作做好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材料初审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应落实党建责任,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所主管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具体实施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指导事宜,并给予相应工作指导。鼓励县(市、区)、街道(乡、镇)依法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或社区基金,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扶持。
第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分为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类和其他类。
(一)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
(二)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健康科普、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
(三)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
(四)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五)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类,是指围绕农村生产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链接资源等便利服务的各类组织;
(六)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社区社会组织。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社区社会组织举办人和会员应为本社区人员,且有5人(含)以上相对固定的成员;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有主要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成员名册;
(三)章程。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或拟任主要负责人将备案材料经居(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街道(乡、镇)的备案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备案机构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备案的,在备案表上出具“同意备案”意见,加盖街道(乡、镇)公章,并印发《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不同意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应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地域、活动场所及章程等。
办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备字+备案年份+四位序号。例如“岱岳区夏张镇社备字证2024第0001号”。
第十三条 《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为社区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唯一证明,由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后交由街道(乡、镇)使用(证书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 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乡、镇)不予备案:
(一)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
(五)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
(六)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七)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条件不成熟,不宜备案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和原《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等材料,并经其初审同意后到街道(乡、镇)办理变更手续。
街道(乡、镇)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在变更申请表上出具同意变更意见,并重新换发《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不予变更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后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并经其初审同意后,到街道(乡、镇)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街道(乡、镇)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同意注销的,在注销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收回原《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不予注销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递交《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换发申请表》,提出换发申请,并经其初审同意后到街道(乡、镇)办理换发手续并收回原《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逾期30日未提出申请的,由街道(乡、镇)终止备案资格。
街道(乡、镇)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同意续期的,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换发新的《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不予续期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落实“一街镇一档”“一社一档”“一村一档”。
第十九条 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统计表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居民(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组织章程。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财物和资金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终止后,其剩余的财物和资金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用于其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法定登记条件时,应当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结合社区需求,合理设计服务项目,广泛动员社区内外资源和志愿者参与,因地制宜打造特色社区服务品牌,促进社区发展。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乡、镇)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备案表,终止备案:
(一)从事非法活动、违反《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原备案表失效不申请换发新备案表的;
(四)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有效期为 年。
附件:1.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2.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3.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
4.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换发申请表
5.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
6.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统计表
7.备案社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备表
8.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附件1
XX区/市/县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组织类别:
备案日期:
填 表 说 明
1.该表由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填写。
2.该表仅用于掌握、了解社区(村)内社区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用,不能作为其他任何证明,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备案编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顺序填写。
4.发起人为自由职业、无业或已退休的人员的,请在“工作单位”一栏中予以注明。
5.表格一式三份,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一份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由居(村)民委员会留存,一份由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自存,请妥善保管。
备案社区社会 组织名称 | 所属街道(乡镇) 社区(村)名称 | |||
活动场所地址 | 中共党员人数 | |||
成立时间 | ||||
联系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组织类别 | □公益慈善 □生活服务 □社区事务 □文体活动 □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类 □其他类 | |||
活动宗旨 | ||||
业务范围 | ||||
成员情况 | |||||
姓 名 | 性别 | 政治 面貌 | 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 |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 本人签字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在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中职务 | 其他社会 职务 | ||||
备 案 意 见 | |||||
本人声明以上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手 印): 年 月 日 | |||||
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2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 行)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泰安市XXX区/县/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 )。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社区/村XXXX )。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泰安市+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科大社区红领文艺团”。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 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 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乡镇、社区/村) 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农村生产技术服务、其他)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健康科普、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 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农村生产技术服务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围绕农村生产经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链接资源等便利服务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 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街道/乡镇党组织、 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 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
(三)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 遵守本组织章程;
(五) 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 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 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 经本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
第八条(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 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 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 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和职责)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________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 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_______(职务, 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负责人职责)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 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 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 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 (XXX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通过)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
附件3
XX区/市/县备案社区社会组织
变更申请表
组织名称 | 备案 编号 | ||||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变更的事项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
申请变更 理由 | |||||
履行的 内部程序 | |||||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居(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XX区/市/县备案社区社会组织
换发申请申请表
组织名称 | 备案编号 | |||
联系地址 | 会员数 | |||
主要 负 责 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联系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主要服务情况 | ||||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居(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XX区/市/县备案社区社会组织
注销申请表
组织名称 | 备案编号 | ||||
地 址 | 主要负责人 | 电话 | |||
申请注销理由 | |||||
履行内部程序 | |||||
债权债务的 清算情况 | |||||
退还原备案表等记录 | |||||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居(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 |||||||||||
XX区/市/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统计表 | |||||||||||
区县民政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街道(镇)名称: | |||||||||||
序号 | 备案证号 |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 备案部门 | 主要 负责人 | 办公地址或活动场所 | 联系电话 | 业务范围 | 组织类别 | 成立日期 | 会员数 | |
个人 | 单位 | ||||||||||
附件7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备表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 |||
重大活动名称 | |||
活动时间 | 活动地点 | ||
联 系 人 | 联系方式 | ||
活动内容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村(居)委员会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重大活动包括:节庆活动、文化演出、体育竞赛、人员集会等。
附件8
XX区/市/县市社区社会组织 备案证书 XX街道/乡镇社备字证2024第 号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持证须知 一、本证书是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中开展公益活动的凭证,经街道(乡、镇)盖章有效。 二、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风尚,不得超出备案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 名 称: 主要负责人: 业务范围: 所在地域: 活动场所: 有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本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除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 四、本证书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有效。如果有效期满、备案事项变更或遗失、损毁,要立即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或补发,超出有效期本证书自动失效。 五、社区社会组织终止活动、注销时,要将本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17〕5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2号)、《山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鲁民〔2021〕41号)等规定。
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泰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县(市、区)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已有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9659家,总量位居全省前列,当前对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主要是由各县市区自行开展,全市还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容易出现底数不清、管理混乱的局面,不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21年5月,根据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等4部门印发了《泰安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对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我局制定了该《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17〕5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2号)、《山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鲁民〔2021〕41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共三章二十七条,分为总则、备案、管理三部分。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说明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市、县、乡、社区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同时明确社区社会组织类型,鼓励县(市、区)、街道(乡镇)通过设立发展基金或社区基金,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章为备案部分,规定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工作的流程等。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全市统一编码管理。
第三章为管理部分,规定了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日常监管的要求和终止备案的情形。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镇)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最后规定了文件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的概念,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是明确了社区社会组织5种不同类型,对现有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实行分类管理提供政策支撑。同时也有助于根据各类组织的特点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支持和指导。
三是确定了统一的备案管理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备案工作的具体内容,全面规范了备案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通过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可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活动合法合规。
《泰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泰安市政府网站公示,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接受反馈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5日。截止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泰安市民政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