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
(一)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准确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运营奖补的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名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老年人入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助。
(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3.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2)。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3星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按照1万元、1.2万元、1.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按照农村幸福院1-3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按照0.8万元、1万元、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老年助餐服务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经评估符合要求的面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满1年。
(2)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和评估符合要求。
(3)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明、监督电话。
3.申报材料
(1)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申请运营奖补需提交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需提供助餐服务每月记录、老年人用餐(送餐)明细。
4.奖补标准
(1)运营奖补。根据助餐服务量给予运营奖补,年度老年人助餐(含送餐)总量达到5000、10000、15000、20000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运营奖补。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2)就餐补贴。各县(市、区)、功能区整合市、县资金,对辖区特困供养、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就餐补助,补贴标准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5.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发放运营补贴
(1)擅自关停。
(2)因餐饮质量较差、服务质量较差等原因引起老年人投诉较多。
(3)存在食品、消防、燃气等安全问题,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事故。
(5)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三个月没有老年人就餐。
(6)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7)存在其他不予发放的情形。
(四)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1.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有需求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建设并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2.奖补条件
(1)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
(2)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经县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且全部正常运行。
(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以上。
(4)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服务合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且在县级民政部门有备案信息。
(5)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不列入补助床位范围。
3.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申请表(附件4)。
(2)每户家庭适老化、信息化改造项目清单。
(3)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协议及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4)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证和备案回执复印件。
(5)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7-2023)出具的评估和验收合格报告。
4.补助标准及方式
择优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每张家庭养老床位每月按照15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五)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并投入使用,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床位。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
(2)认知障碍床位设置应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有关要求。
(3)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4)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5)已有老年人入住,并签订服务合同。
(6)未享受过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3.申报材料
(1)认知障碍照护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5)。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新增养老机构提供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认知障碍照护相关从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补助标准
新建养老机构中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或新建专门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4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租赁房屋改建的,按照每张床位5500元的标准给予改造补助。已经享受过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六)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2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6)。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5)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护理型床位认定报告。
(6)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
4.不予申报情形
(1)经排查养老机构经营场所存在违规建设等安全隐患问题。
(2)存在非法集资、养老诈骗、欺老虐老等行为。
(3)未按要求及时录入、更新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
(4)未按要求配置必需的消防设施,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5)其他不予申报情形。
5.贷款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照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七)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市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省属、市属院校奖补项目的实施工作。
2.奖补条件
市属院校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申请表(附件7)。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4.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省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八)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8)。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入职奖补申请人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后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在2024年之前未申领完毕的,可按照泰民〔2021〕18号文件规定的年限和标准执行。
(九)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3.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附件9)。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4.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500元、60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十)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1.补助对象
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等项目。
2.补助标准
市级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在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用于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十一)老年福利补助类
1.长寿补贴项目。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长寿补贴。
2.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3.老年人优待项目。对我市及市外来泰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4.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十二)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市,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达到轻度、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此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泰安市实施政府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民〔2023〕28号)有关规定执行。服务对象等级评定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由省级资金承担;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由市、县资金承担。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十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聚焦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级每年择优确定1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扶持,给予奖补资金200万元,持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四)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有关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省市资金并结合本级资金安排,科学设置补助项目,形成资金使用合力。202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制定出台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奖补范围、标准、条件、审批层次、实施程序等。
(二)分级分类审批
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民政局。(1)负责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2)负责市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实施以及项目的审批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养老机构运营奖补、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老年助餐服务奖补、家庭养老床位奖补、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长寿补贴项目、老年人优待项目、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审核审批工作。
(三)规范高效推进
各县市区要按照随时受理、高效审批、按时公示、及时拨付、年底备案的程序,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实施。
1.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统筹省、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对各县(市、区)、功能区给予适当支持,重点向养老服务需求大、财政困难、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地方倾斜。各县(市、区)、功能区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按规定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除市级实施项目外,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对于宁阳县、东平县项目不予补助。长寿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老年人优待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文件已明确最低标准的补助项目,各县(市、区)、功能区不得低于市级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
2.受理审批项目。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县级初审结果申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应由县级统一委托,养老机构不得自行委托。
3.加快预算执行。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对于支出进度较慢的资金,要紧盯不放,及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形成实际支出。严格落实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要求,对于无法按原预算执行的资金,要及时收回或优化调整。其中,省、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本文件明确的支出方向,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使用按财政部、民政部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经费。
4.强化绩效管理。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市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调整完善养老服务补助政策以及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分配省级、市级养老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政策衔接。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等政策衔接,防止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对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
(五)加强服务管理。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工作,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要免予提供。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有关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追偿和处理。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
3.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申请表
4.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申请表
5.认知障碍照护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6.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7.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申请表
8.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9.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