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泰安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2024-08-08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

4.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泰安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民〔2024〕16号)

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一)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名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老年人入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助。

(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3星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按照1万元、1.2万元、1.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按照农村幸福院1-3级等级评定结果,每处每年分别按照0.8万元、1万元、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老年助餐服务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经评估符合要求的面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

2.奖补标准

(1)运营奖补。根据助餐服务量给予运营奖补,年度老年人助餐(含送餐)总量达到5000、10000、15000、20000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运营奖补。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2)就餐补贴。各县(市、区)、功能区整合市、县资金,对辖区特困供养、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就餐补助,补贴标准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1.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有需求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建设并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及方式

择优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每张家庭养老床位每月按照15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五)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并投入使用,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床位。

2.补助标准

新建养老机构中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或新建专门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4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租赁房屋改建的,按照每张床位5500元的标准给予改造补助。已经享受过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六)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贷款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照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七)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正常开展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市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省属、市属院校奖补项目的实施工作。

2.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省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补助资金,由相关院校直接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八)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入职奖补申请人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后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在2024年之前未申领完毕的,可按照泰民〔2021〕18号文件规定的年限和标准执行。

(九)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500元、60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十)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1.补助对象

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等项目。

2.补助标准

市级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示范培训。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在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用于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十一)老年福利补助类

1.长寿补贴项目。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长寿补贴。

2.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3.老年人优待项目。对我市及市外来泰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4.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十二)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市,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达到轻度、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此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泰安市实施政府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民〔2023〕28号)有关规定执行。服务对象等级评定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由省级资金承担;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由市、县资金承担。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十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聚焦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级每年择优确定1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扶持,给予奖补资金200万元,持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四)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市民政局负责市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实施以及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县级初审结果申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应由县级统一委托,养老机构不得自行委托。

四、办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

联系电话:

泰山区民政局  0538-5362180

岱岳区民政局  0538-8568060

新泰市民政局  0538-7221784

肥城市民政局  0538-3229781

宁阳县民政局  0538-5621536

东平县民政局  0538-2839912

泰安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0538-8939687

泰山景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0538-536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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