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2024-09-24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一、定义

孤儿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养育主要有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两种方式。

二、申请审批程序

机构养育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孤儿应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深入孤儿所在社区(村居)和家庭进行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自审批下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福利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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