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标准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7.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
8.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9.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申请审批程序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携带儿童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福利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