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重点困境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或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由重点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重点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重点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福利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