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82W/2025-001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
泰民〔2025〕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体育局,各功能区相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要求,结合我市现有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泰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各县(市、区)、功能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清单要求,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统计监测,不断提升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安市体育局
2025年4月2日
泰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6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市卫生健康委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市公安局 |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
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 |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市体育局 | |
6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老年人在办理申请立案、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缴纳等诉讼服务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服务;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
65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市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市卫生健康委 | |
8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落实高龄津贴政策,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市民政局 |
特困 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
特困 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 老年人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其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身体能力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18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支持其入住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 | |
19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 | 市司法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0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21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市民政局 | |
22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市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3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局 |
经认定符 合条件的 残疾老年 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2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 |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市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 生活不能 自理的 老年人 | 2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从事照护失能老年人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 讨老年人 | 28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