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9-20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泰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8日

泰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2号)和《山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鲁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成立,以社区(村)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且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居(村)委会工作机构、业主委员会、楼栋自治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不属于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规划布局和发展引导计划、备案管理、人员培训、监督评价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作做好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材料初审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党(工)委和社区(村)党组织应落实党建责任,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所主管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具体实施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指导事宜,并给予相应工作指导。鼓励县(市、区)、街道(乡、镇)依法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或社区基金,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扶持。

第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分为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类和其他类。

(一)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

(二)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健康科普、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

(三)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

(四)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五)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类,是指围绕农村生产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链接资源等便利服务的各类组织;

(六)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社区社会组织。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社区社会组织举办人和会员应为本社区人员,且有5人(含)以上相对固定的成员;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有主要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二)成员名册;

(三)章程。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或拟任主要负责人将备案材料经居(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街道(乡、镇)的备案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备案机构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备案的,在备案表上出具“同意备案”意见,加盖街道(乡、镇)公章,并印发《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不同意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应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活动场所及章程等。

办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备字+备案年份+四位序号。例如“岱岳区夏张镇社备字证2024第0001号”。

第十三条 《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为社区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唯一证明,由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后交由街道(乡、镇)使用(证书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  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乡、镇)不予备案:

(一)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

(五)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

(六)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七)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条件不成熟,不宜备案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和原《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等材料,并经其初审同意后到街道(乡、镇)办理变更手续。

街道(乡、镇)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在变更申请表上出具同意变更意见,并重新换发《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不予变更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后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交《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并经其初审同意后,到街道(乡、镇)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街道(乡、镇)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同意注销的,在注销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收回原《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不予注销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居(村)民委员会递交《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换发申请表》,提出换发申请,并经其初审同意后到街道(乡、镇)办理换发手续并收回原《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逾期30日未提出申请的,由街道(乡、镇)终止备案资格。

街道(乡、镇)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提出审查意见,同意续期的,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换发新的《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不予续期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落实“一街镇一档”“一社一档”“一村一档”。

第十九条  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统计表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居民(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组织章程。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财物和资金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终止后,其剩余的财物和资金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用于其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法定登记条件时,应当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结合社区需求,合理设计服务项目,广泛动员社区内外资源和志愿者参与,因地制宜打造特色社区服务品牌,促进社区发展。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10日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乡、镇)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备案表,终止备案:

(一)从事非法活动、违反《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原备案证失效不申请换发新备案证的;

(四)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有效期为2年。

附件:1.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

2.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3.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

4.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换发申请表

5.XX县(市、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

6.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统计表

7.备案社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备表

8.XX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附件模版.docx

政策解读:泰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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