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82W/2025-00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5-05-07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泰民〔2025〕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商务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加快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根据《“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泰安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围绕打造“寿比泰山”养老服务品牌,坚持以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工作主线,加强工作创新,强化社会协同,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全市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切实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6年年底前,具有泰安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分层分类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县两级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定期更新发布,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县级清单应当包含市级清单中的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2.落实特困人员集中保障。全面建立面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制度,做到愿进全进、应养尽养,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稳定保持在60%以上;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3.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和实施比对,对生活补贴实行免申请静默认证。落实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优待政策。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委托服务制度,建立帮扶联系机制,2025年年底前,月探访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二)优化机构养老服务供给

1.强化公益性养老服务供给。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2025年年底前,市、县全面建立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优化配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资源,满足老年人刚性照护需求。(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2.增加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发展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的普惠性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机构,以普惠性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落实《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3.扩大长期照护服务供给。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加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安宁疗护床位,鼓励开展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试点并给予一次性奖补。2025年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5%,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护理型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政策。2026年年底前,在全市至少建设1家认知障碍专业照护机构,各县(市、区)至少2家养老机构开辟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资助有集中托养意愿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4.提升“嵌入式”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开展失能老年人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引导养老机构延伸服务范围,托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丰富康复护理、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2026年年底前,60%以上的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支持连锁化养老服务供给。加大对品牌化、连锁化养老企业奖补力度,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通过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等方式,连锁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家庭养老床位,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寿比泰山”养老品牌矩阵。(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1.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制定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依托现有设施配置、配餐中心辐射、企业连锁化运营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老年助餐服务供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设运营“幸福食堂”,逐步构建覆盖城乡、方便可及、发展可持续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统筹省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对“幸福食堂”、开设助餐点的餐饮及送餐配餐企业给予运营奖补。开展“暖心助老”慈善项目,为高龄、独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和探视关爱。(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支持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运营规模的家庭养老床位给予奖补。统筹省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落实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机制,新建、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较小、独立地块,无法统一规划配置的,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保持在100%。城镇居住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建立择优激励机制,对连锁运营规模大、综合评估质量高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推进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要。2025年年底前,全市力争创建12处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四)深化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1.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发展。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备案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推行医养结合“两院一体”发展模式,将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保持在100%。(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与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2.推动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融合发展,通过一体联建、签约合作、托管、派驻医护人员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支持肥城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等“五床联动”试点工作,统筹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资源,探索老年人照护的整体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3.提升居家社区医养康养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2025年年底前,全市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覆盖率达到70%。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经属地审批部门批准、增加相应业务范围后,可向周边社区居民开展医疗护理、居家康复护理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与单位: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4.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逐步实现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探索将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做好与资助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为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等政策衔接。(牵头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参与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着力补齐农村养老短板

1.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优化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开展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上门、对下指导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发展农村幸福院、老年食堂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奖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引导多方资源集聚发展。总结推广泰山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肥城“一块田”模式,探索形成以“探访问安、陪伴聊天、随手家务、应急帮扶”为主要内容的互助养老模式。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围绕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定向募捐、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活动,设立关爱服务项目。有条件的村可将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民主程序,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完善城乡协作支援机制。健全城乡养老机构帮扶激励机制,通过驻点帮扶、技术指导、资金捐助、物资捐赠、合作开展项目等方式,支持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近邻”和“熟人”优势,推进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引导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吸引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六)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1.强化养老人才培养。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本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发挥泰安市政校企联盟作用,支持养老领域校企合作,与院校共建养老服务学院或养老相关专业,定期举办养老人才大集、招聘会等活动,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强化吸引专业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院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在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于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要求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组织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2026年年底前,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强化人才队伍激励。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实现以赛促服、以赛培才,进一步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积极推荐养老服务人才参与“齐鲁人才工程”“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和“岱宗人才工程”评选,入选者按规定享受政府津贴等人才优惠政策。积极推荐优秀养老从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齐鲁最美职工等。(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4.强化稳岗就业支持。支持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幸福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中开发养老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浴、助行、助急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

1.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准入和退出机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规划建设,突出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建成一个、使用一个,避免建而不用、建而无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2.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机制,夯实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持续摸排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对未达整治要求的,坚决取缔关停。引导存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3.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等监管,加强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健全养老领域防范诈骗、非法集资、欺诈等违法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坚决查处人身财产侵害、非法集资、欺诈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

4.推进标准化建设。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宣贯实施,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达标率达到100%。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健全与养老服务设施等级挂钩的运营奖补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5.提高智慧养老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泰安市智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提质升级工程,加强服务供需对接,打造智慧养老服务新模式。推动智慧养老院建设,根据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不同需求,形成一批兼具实用性、创新性和推广性的智慧养老服务案例场景,2025年年底前,全市建成4家以上标准规范的智慧养老院。推动“智慧消防”“智慧燃气”“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6.提升改革创新发展水平。聚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在全国、全省形成具有泰安特色的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的养老服务模式。积极争创省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开展市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每年择优确定1个县(市、区)予以奖补,围绕组织保障、政策制度、服务供给、服务质量、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创新,不断健全县域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八)加快养老产业升级发展

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力争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的龙头企业、一批具有独门绝技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养老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双倍增”工程。顺应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国有企业在养老产业领域布局力度,打造兼具经济社会效益的行业标杆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

2.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养老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丰富服务模式与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兼顾老年期需求和全生命周期准备,加快建设现代化银发经济产业体系,推动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组织开展提振养老服务消费系列活动,突出重大节假日、养老照护服务、老年食品、老年用品产品、文旅养老、适老化改造消费,有效满足老年人“衣食住行用文旅康养体”等多方面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3.丰富产品用品供给。推动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设备、移动终端等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场景应用力度,大力发展功能代偿、生活照护、康复训练、健康监测类的康复辅具器具。开展老年产品用品租赁试点,推动康复辅具规模化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商务局)

4.优化营商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在项目规划、土地保障、财政支持、税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养老金融,着力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产业、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落实护理型床位建设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试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文件或备案回执。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及各类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组织有力、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依托各级老龄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资金支持。市、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将不低于55%的福彩公益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落实省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政策,重点支持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老年助餐、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培育、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工作中,要对农村养老项目予以倾斜。

(三)加强动态评估。建立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工作监测分析与落实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完成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

【政策解读】关于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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