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泰民〔2021〕13号)
2021-04-23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泰安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包括由市级安排的,以及中央、省下拨的专项用于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公益金资金。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将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相关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各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民政局对中央、省、市级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公开以下信息:

(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市级补助县市区(功能区)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三)由市民政局本级使用公益金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单位、资金额度、联系方式等;

(四)市级公益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和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情况;

(六)按规定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中央、省、市级公益金、县本级留存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公开以下信息:

(一)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县级民政部门本级使用公益金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联系方式等;

(三)本级公益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和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情况;

(五)按规定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各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对所执行的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单位、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和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情况;

(五)按规定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市民政局规划审计和慈善事业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科(室、中心)、局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级直接实施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上级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县本级留存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


第十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含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留存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含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上报省民政厅。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上年度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见附件1、2、3)。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民政部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各县(市、区)、功能区和各项目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应当于信息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 公益金资助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管理制度,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四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由市局相关科(室、中心)、局属单位按职责权限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五条 对于由市、县民政部门本级直接使用的公益金,应随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对公开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公开后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各公开主体应当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应对,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暴露、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公益金使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公开信息的,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以上行为的,市民政局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安市民政局××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

   2.××县(市、区、功能区)民政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

   3.××年度××项目情况公告

《泰安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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