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要求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6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22元。
(三)提高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5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60元,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2元。
(四)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和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6元、147元;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7元、147元。
二、资金保障
本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21〕58号)规定的支出任务,不得扩大保障范围。市级补助资金按照省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安排相应支出。
三、工作要求
本次提高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是市委、市政府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坚决防止迟发、错发、漏发等问题,确保提标工作顺利推进、高质量完成。要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做好资金测算,及时足额安排提标资金,避免出现因资金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提标资金直达基层和困难群众,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等违规行为。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5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功能区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告请于6月7日前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泰安市民政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
【WORD版下载】:20240407_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2024]7号).docx